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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因車輛品質問題導致車禍 公司要賠償嗎?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Jimmy7021    時間: 2010-2-5 13:38     標題: 因車輛品質問題導致車禍 公司要賠償嗎?

問:張某於2008年5月在某公司買了一輛農用車。2008年9月8日按照規定在指定維修點進行了強制保養。2008年9月29日在途中下坡時?車,車輛?車向右單邊,造成車輛側翻,張某受傷。治療花費5000元。事故發生後經交警委託檢驗部門進行了車輛檢驗,確定車輛嚴重向右單邊,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。張某認為車輛存在品質問題,於是要求某公司賠償其醫藥費5000元。想問一下:該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?

答:產品品質責任是指因產品品質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、品質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、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,給用戶造成損失後,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。這裡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的影響,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。因此,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,又包括了因產品品質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。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失,負有連帶賠償責任。《民法通則》第122條規定:“因產品品質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的,產品製造者、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運輸者、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,產品製造者、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”。可見,產品的使用者與產品的運輸者、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。產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、倉儲者之間,因後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係,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。

按照我國產品品質法的規定,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均負有責任,因此你可以單獨起訴產品的生產者也可以單獨起訴產品的銷售者,還可以將二者列為共同被告,讓二者共同承擔責任。

我國《民事訴訟法(試行)》第22條規定:“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,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”。同法第23條規定:“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”。從程式法上的規定來看,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案件分屬二種不同的專屬管轄範疇;實體上,它們也是二種民事法律關係。所以,法院應以不同的案由,分別立案處理。實踐中,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民事訴訟的二便原則,由一個法院同時受理合同責任案件和侵權責任案件,以提高辦案效率,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。

因此,如果你打算向法院起訴,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,可能選擇適當的管轄地。(地平線律師事務所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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